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郭秀萍发布时间:2019-07-17浏览次数:10231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教〔2019〕5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

学分制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年7月15



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2018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学制及在籍年限

第一条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在籍年限为3-6年(或4-7年)。

第二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在最长在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通识课、基础课、专业课等,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和博雅课程。

第四条总学分为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左右。

第五条学生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满各类课程学分。

第六条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2.理论教学课一般以16-18学时为1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实验课、体育专业技能课、艺术类专业技法课等,一般以32-36学时为1学分。

4.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课程设计、艺术实践等),原则上按照每周不超过1学分计算

5.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数,一般为8-10学分。

6.学生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两学期及以上的课程,按学期分别计算学分。

第三章课程考核

第七条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考核形式由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实践)成绩、期中考查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表现、到课率、小测验等)、实验(实践)成绩和期中考查成绩占20%-50%,具体比例和评定方法参照课程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事由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包括重修考试),须在课程考核前在教务系统申请,经所在学院、开课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在下一学期同补考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组织补考。

第九条无故旷考,考试(或考查)违纪、作弊等,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处理,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

第十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或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习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课程成绩按百分制、五级或二级制评分制进行计分。五级评分制为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F)。百分制计分与五级制计分的换算标准:100~90为优,89~80为良,79~70为中,69~60为及格,59及59以下为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优为95,良为85,中为75,及格为65,不及格为50。两级评分制中,合格为80分,不合格为50分。

第十二条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其中Xi为所学第i门课程学分,Yi为所学第i门课程绩点。

第十三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记。按照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选修

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应于每学期第12周之前将教学计划调整完毕,以保证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自动生成开课计划。

第十五条教务处每学期第15周前,将下学期全校所有专业开设课程的名称、学时数、学分数、课程简介、允许修读的人数、开课起止时间等信息向学生公布,第16周后开放选课系统,供学生网上选课。

第十六条选课原则

1.除毕业学年外,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原则上以24-26学分为宜,学生每学期修读最高不超过30学分(含重修)。

2.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首先选择先修课程。

3.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可以按照免修、免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4.选课应严格按照选课程序进行,学生因特殊事由无法正常参加选课,须在开学第1周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特殊选课申请表》到开课单位办理补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5.专业选修课程按照本专业学期选课手册进行选课,经开课单位允许,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6.博雅课程从新生入校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每生每学期选择1-2门,在校期间须修满8学分,部分专业有特殊规定除外。博雅课程不得选修与本专业相同或相关课程,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须修读“科技与社会”和“艺术与人生”类课程各2学分;理工类专业学生须修读“人文与经典”和“艺术与人生”类课程各2学分;艺术类专业学生须修读“人文与社会”和“科技与社会”类课程各2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所选课程可试听两周,如因特殊事由需要退课,可在开课2周内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特殊选课申请表》,并到开课单位办理退课手续,开课第3周起不再受理退课申请。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门课程停开,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特殊专业课程人数由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免修、免听

第十九条申请免修、免听的同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大于或等于3.5。

第二十条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的第18周登录教务系统申请,同时向开课单位递交下学期免修课程申请,经开课单位同意,在下学期开学第1周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即可给予学分,记载成绩,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非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568分,可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后续外语类公共基础课程,四六级成绩按百分制转换(四舍五入),记为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申请免听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的第1周登录教务系统申请,经开课单位同意方可免听。申请免听的学生须参加该门课程除课堂教学以外的所有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作业等,正常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免修、免听的专业必修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总量的三分之一,每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二十四条思想政治类课程、军事体育类课程、综合类课程、专业实验、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七章补考、重修

第二十五条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重修,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的第2周进行。

第二十七条课程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计算方法计算。

第二十八条军事体育类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验、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重修课程须为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每学分80元标准缴费。

第三十条重修分为跟班、自修两种。跟班课程成绩按该课程正常成绩计算办法计算。自修课程成绩直接记载为课程考试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

第三十一条跟班、自修均统一参加期末考试。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和教学安排,对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申请重修。

第八章提前修读

第三十三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可申请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第三十四条提前修读的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第1周填写《江苏师范大学提前修读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单位同意后,在开课单位办理修读手续。

第九章助学二学历、辅修

第三十五条为鼓励学生进一步拓展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的择业竞争能力,拓宽学生的就业途径,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开设助学二学历专业和辅修专业。

第三十六条助学二学历专业和辅修专业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

第三十七条助学二学历专业的考试计划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制订,学校实施全省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3门,总学分不少于70学分。专业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修课三部分构成。理论课程的考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实践性环节考核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制订,经教务处批准执行。各辅修专业单独制订教学计划,设置8-10门专业核心课程,总学分为30学分左右。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必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学生,如对某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或特长,可提出修读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申请。该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根据能力,择优录取。修读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应缴纳相应的培养费用。

第三十九条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学分,同时取得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十条学生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的成绩由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登录,结业时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并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助学二学历或辅修成绩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修读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期间,其主修专业的学习成绩一年内有两门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不及格,未取得相应的学分,终止其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习;已修读助学二学历专业或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作为博雅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成绩登记。

第四十二条修完助学二学历专业课程,符合毕业要求的由江苏省考委颁发相应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达到助学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修满辅修专业有关课程的学生,学校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十章学分认定

第四十三条学分认定的范围

1.校内跨专业修读的课程;

2.校外修读的课程;

3.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4.参军复员学生军事体育类课程;

5.创新教育学分;

6.自学考试、助学二学历或辅修专业课程。

第四十四条学分认定的原则

1.认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其已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须与拟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达60%及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拟认定课程;学分低于相应课程1学分及以内的,经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复核后,方可替代,认定后课程成绩按已修读课程成绩记载。

2.校外修读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数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或无对应课程时,可申请认定为专业任选课或博雅课程,并按实际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记入成绩系统。

3.跨专业修读的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以及在本专业修读的其他方向的课程可认定为博雅课程。

4.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不得更改。

第四十五条学分认定办法

1.校内跨专业修读的课程

已修读课程和拟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选择替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课程内容相关度不高的,可替换博雅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

  1. 校外修读的课程

    校外课程和拟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选择替换人才选择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课程内容相关度不高的,可替换博雅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使用校外课程的课程名和学分。

    校外修读课程成绩,如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等级制须按我校成绩与等级对应关系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2.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分数,可认定一门基础或提高类外语课程的重修;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一级、理工科二级)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对应的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的重修,成绩按70分登录。

    4.参军复员学生军事体育类课程学分认定

    非体育专业的参军复员学生凭参军复员证,其军事体育类课程可以免修,成绩按85分登录。

    5.创新教育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获得奖励,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鉴定获得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公开发表科研论文或获得专利,承担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等,可按规定获得创新教育学分,成绩按85分记。在校期间创新教育学分认定不超过8学分

    1)学生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技能竞赛中获奖,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可认定相应的创新教育学分,一般为省级2学分,国家级4学分。

    2)学生获得除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的技能证书以外的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可认定创新教育学分,每证2学分。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须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统一颁发的。

    3)学生在校期间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一般文科在2个版面及以上,理工科在1个版面及以上)可认定创新教育学分。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可获2学分;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版为准)发表论文一篇,可获4学分;在SCI、EI、SSCI、A&HCI源期刊发表论文,可获8学分。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生本人为专利所有人的,可认定创新教育学分,发明专利4学分,其它专利2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承担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项,可认定创新教育学分,省级2学分,国家级4学分。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认定。

5)文学艺术类等专业学生的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展演的,视展演级别可认定2-8学分。

6.自学考试、助学二学历或辅修专业课程,在内容相同,学分相当的基础上,可认定博雅课程或专业选修课学分,认定不得超过4学分。学生主修专业中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认定辅修专业相应课程。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在预计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本人已获取的学分须达到毕业总学分的80%以上,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距毕业要求尚差12学分及以内者予以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不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毕业证书发证日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五十条本方案自2018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其他年级仍按《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苏师大教〔2015〕15号)执行,学分认定等相关条款参照本方案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7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