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郭秀萍发布时间:2018-01-05浏览次数:4393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教〔2017〕7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7年12月27日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基本原则

1.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2.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转专业应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4.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三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总体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学校转专业考核细则;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各学院由院领导、系主任及相关教授等组成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计划;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四条转专业申请条件

学生对某个专业领域具有浓厚的兴趣和潜质,已修读课程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2.0,无处分,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二年级学生转专业须降级学习。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也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因疾病(含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因学校专业调整或专业停止招生,使得入伍或延迟毕业的学生,或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无法继续学习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受理: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者或入学未满一学期

2.招生时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定向生、艺术类、体育类、合作办学类等);

3.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4.就读三年级(含)以上年级,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含)以上

5.尚在休学期间

6.经转学、借读进入我校学习,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

7.应予退学

8.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工作流程

1. 各学院制定本年度的转专业工作计划,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送教务处复核汇总后,在校内网站发布。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综合教务系统提交申请,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包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学分绩点等),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进行资格复审,并在校内网站公示资格审核结果。

4.教务处组织转专业学生考核,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转专业考核成绩、转专业名额等规定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校内网站公示。

5.获批学生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获得的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转专业的学生管理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苏师大学〔2017〕37号)和《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苏师大教201515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若课程名称、课时、学分、课程性质与新专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经转入专业学院认定可冲抵对应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按其原考核成绩登录已修读合格,但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未开设的原专业课程,可冲抵相应类别的博雅课程(大于2学分的充抵一门2学分的博雅课程)或交叉与个性发展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该课程成绩按其原考核成绩登录。

3.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申请毕业。

第八条转专业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按程序分别向学院和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苏师大教2014〕2号)同时废止。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