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郭秀萍发布时间:2016-12-08浏览次数:8013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教〔201616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6126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6年修订)

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思想品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学业标准

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应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2.0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外语成绩要求

非英语专业大学外语四级成绩文科学生标准为355分及以上,理工科学生为341分及以上,音体美学生为256分及以上,体育单招学生为230分及以上。一级运动员不作要求,非体育专业的二级运动员,如在校期间参加训练且为学校做出贡献,其大学外语四级成绩按照256分标准执行。

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成绩标准为50分及以上。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因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拘留者

3.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4.毕业班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 学业成绩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

2.教务处汇总审核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表决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且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学士学位补授规定

因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3-6年)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返校重修相关课程,成绩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补授学位。

五、破格申请学位要求

1.为鼓励创新,学生在某一方面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在校期间如在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可以破格申请学位。

2.“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是指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大学外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低于本专业规定的10%之内;

②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8且小于2.0

3.“表现突出”是指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②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与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及以上、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项(排名位于前三名者);

③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排名位于前三名者);

④在全国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署名第一者)。

六、其他

1. 本办法从2016届毕业生开始实施,原《徐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徐师大教〔200434号)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1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