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先进激光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发布者:张波发布时间:2017-05-10浏览次数:964

  第一条 江苏省先进激光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向校内外开放。校内研究者以及校外与江苏省先进激光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有实质性合作者,均可申请使用重点实验室所属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实验研究。

  第二条 实验室配备技术咨询人员1-2名,负责技术培训与指导、仪器维护与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验方案,经有关专家审验合格后到管理人员处进行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由实验室统一安排。

  第四条 初次使用仪器设备,应先认真学习仪器技术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仪器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对于精密、贵重仪器须经过仪器负责人培训考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五条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第六条 每次实验前应对实验仪器例行检查后方可正式操作。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的运行情况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 研究者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按要求关好、收好仪器,并如实准确填写使用记录,及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 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应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第九条 成套设备的部件不得拆卸、挪用,确有需要改动的,须事先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作较大改动时,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设备处备案。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借入、借出,应经仪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手续。研究人员不负责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事宜。

  第十一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实行开放使用。所有仪器的使用(原则上)不收费,但对校外研究人员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视使用情况收取成本及服务费,其收费用于补偿实验室的仪器维护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