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4年4月29日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教育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激发我校教职员工从事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徐州师范大学教学奖励办法》(徐师大教〔2003〕36号)的执行情况,现对该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 我校本科教学奖励(以下简称“教学奖励”)共设以下七类奖项: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奖(包括教学名师奖、青年教师教学优胜奖两项)、教学管理奖、教学质量工程奖、教学实践指导奖、教研项目立项奖和教学研究成果奖。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职人员。
第四条 教学奖励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旨在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奖励对象为获得各级别教学优秀奖的集体和个人。该奖项评选和奖励与省级评选和奖励同步进行。
第六条 优秀教师奖。包括教学名师奖、青年教师教学优胜奖两项。
1. 教学名师奖。教学名师奖旨在树立教学典范,鼓励和表彰在教学岗位上兢兢业业且成绩突出的教师。奖励对象为获得教学名师奖的教师。该奖项每两年评选和奖励一次。
2. 青年教师教学优胜奖。青年教师教学优胜奖旨在促进青年教师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奖励对象为获得青年教师教学优胜奖的青年教师。该奖项每两年评选和奖励一次。
第七条 教学质量工程奖。教学质量工程奖旨在奖励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立项或取得一定荣誉称号的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对象为获批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重点专业、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教学团队、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重点教材、多媒体教学课件和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等。该奖项每年认定和奖励一次。
第八条 教学实践指导奖。教学实践指导奖旨在调动广大教师指导本科生科技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工作。奖励对象为指导本科生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人才培养质量评奖中获奖,或是获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该奖项每年认定和奖励一次。
第九条 教研项目立项奖。教研项目立项奖旨在更好地引导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投身教学研究,提高教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奖励对象为通过教务处上报并获批立项的省厅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该奖项每年认定和奖励一次。
第十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教学研究成果奖旨在鼓励我校教职工从事教育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奖。奖励对象为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教学研究论文、教材、教学研究专著等的我校教职工。该奖项每两年认定和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奖。教学管理奖旨在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奖励对象获得教学管理奖的集体和个人。该奖项每两年评选和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其他奖励:不在上述范围的教学类奖励,由校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二节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各类教学奖励标准见附件,奖金由学校直接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本办法中的所有个人所得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评奖及异议
第十四条 教学奖励由学校组织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或评选,具体评选办法见通知。
第十五条教学奖励工作采取公示制度,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单位或个人的材料、成果持有疑义,均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匿名、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在评奖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行贿、舞弊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教学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取消获奖待遇,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教学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教学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参与教学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工作人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项目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江苏师范大学”。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或成果,如无实质性突破或进展的,不得在校内重复申报奖励。已获校教学成果奖的,不得申报其他校级单项奖。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奖励和校科研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条款确需调整的,应由校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教学奖励办法》(徐师大教〔2003〕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教学奖励标准
附件:
江苏师范大学教学奖励标准
序号 | 奖项 | 级别 | 等第或类别 | 奖金(万元) | ||
1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特等 | 按1:2配套 | ||
一等 | ||||||
二等 | ||||||
省级 | 特等 | 按1:1.5 配套 | ||||
一等 | ||||||
二等 | ||||||
校级 | 特等 | 1.5 | ||||
一等 | 1 | |||||
二等 | 0.5 | |||||
2 | 优秀教师奖 | 教学名师奖 | 校级 |
| 1 | |
青年教师教学 优胜奖 | 校级 | 一等 | 0.5 | |||
二等 | 0.3 | |||||
三等 | 0.2 | |||||
3 | 教学研究 成果奖 | 教学研究论文 (获奖) | 国家级 | 甲类 | 2 | |
乙类 | 1 | |||||
省级 | 甲类 | 1 | ||||
乙类 | 0.5 | |||||
教学研究论文 (公开发表) |
| 特A类 | 4 | |||
A类 | 2 | |||||
B类 | 0.3 | |||||
C(C版和核心) | 0.1 | |||||
教材 (获奖) | 国家级 | 甲类 | 4 | |||
乙类 | 2 | |||||
省级 | 甲类 | 2 | ||||
乙类 | 1 | |||||
校级 |
| 1 | ||||
教材立项 | 国家级 | 甲类 | 2 | |||
乙类 | 1 | |||||
省级 | 甲类 | 1 | ||||
乙类 | 0.5 | |||||
校级 |
| 0.5 | ||||
教材 (公开出版*) |
|
| 1 | |||
教学研究专著 (获奖) | 国家级 | 甲类 | 4 | |||
乙类 | 2 | |||||
省级 | 甲类 | 2 | ||||
乙类 | 1 | |||||
校级 |
| 1 | ||||
教学研究专著 (公开出版) |
| A类 | 1.5 | |||
B类 | 0.8 | |||||
4 | 教研项目立项奖 | 国家级 (重点项目) | 甲类 | 6 | ||
乙类 | 3 | |||||
国家级 (一般项目) | 甲类 | 4 | ||||
乙类 | 2 | |||||
省厅级 (重点项目) | 甲类 | 2 | ||||
乙类 | 1 | |||||
省厅级 (一般项目) | 甲类 | 1 | ||||
乙类 | 0.5 | |||||
5 | 教学质量奖 | 国家级 | 集体 | 4~8 | ||
个人 | 2 | |||||
省级 | 集体 | 2~4 | ||||
个人 | 1 | |||||
6 | 教学实践 指导奖 | 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 国家级 | 一等 | 5 | |
二等 | 3 | |||||
三等 | 1 | |||||
省级 | 一等 | 1 | ||||
二等 | 0.5 | |||||
三等 | 0.2 | |||||
本科团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 省级 |
| 0.4 | |||
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 校级 |
| 0.05 | |||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 国家级 |
| 0.2 | |||
省级 |
| 0.08 | ||||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 | 校级 |
| 0.05 | |||
7 | 教学管理奖 | 部级 | 先进集体 | 2 | ||
先进个人 | 0.8 | |||||
省级 | 先进集体 | 1.5 | ||||
先进个人 | 0.6 | |||||
校级 | 先进集体 | 0.8 | ||||
先进个人 | 0.5 | |||||
8 | 其他奖项 | 国家级 | 甲类 | 由学校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级别后,参照以上相关标准予以发放 | ||
乙类 | ||||||
省厅级 | 甲类 | |||||
乙类 | ||||||
注:
1. 甲类是指教育部、教育厅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课题或奖项,乙类是指教指委、协会等组织申报的课题或奖项。
2. 论文级别认定、奖励和项目排名等参照我校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3. 教学研究成果奖中,已获立项奖励的教材,公开出版时不再奖励;未公开发表但具有教改决策咨询价值的调查报告、工作方案等教学研究成果,其教学奖励须经校教学评奖委员会审核认定后予以发放。
4. 教研项目立项奖中各类自筹经费项目,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拨付相应建设经费,不再另予奖励。
5. 教学实践指导奖中,教师所指导的学生获得专利及其他方面的奖项或荣誉称号,其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由校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印发